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水平,增强学术核心竞争力,打造世界儒学研究重镇、古典学术复兴的东方中心和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文化高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科研组织和协同,优化整合各协同单位学术资源,在文化传承创新领域围绕学科前沿、国家及地方重大需求深入开展研究,推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增强中心的学术引领力和影响力。

第三条 中心项目按照统一规划、专家论证、择优立项、合同管理、鉴定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中心立项资助的项目类型及其立项数量、经费额度主要分为:

(一)重大项目。对标国家级重大项目设立,每年度立项数不超过2项,每项资助经费60万元。

(二)重点项目。对标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设立,每年度立项数不超过3项,每项资助经费25万元。

(三)一般项目。对标教育部人文社科年度项目设立,每年度立项数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经费1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根据项目类型一般为3—5年。

第六条 中心根据建设发展规划和主攻方向,定期向各协同单位征集课题指南,以公开招标、专项委托、后期资助等方式予以立项资助。遇有特殊情况,由中心管理委员会申请,报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立项数和资助金额可作调整。

第三章  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者学风优良,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申报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项目申报者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三)申报者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已承担中心项目尚未结题者不能申报,已在其他部门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者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提交《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程序性审查后,由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发文立项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 项目管理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中止该项目的后期拨款,并视情况追回已拨剩余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按时向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结项材料。

(二)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可向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延期申请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三)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对各类项目进行鉴定评审,其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中心学术委员会鉴定评审的基础上,须由两名外聘专家进行匿名鉴定评审。

(四)中心管理委员会对鉴定合格的项目颁发结项证书,统一安排著作类研究成果的出版;对鉴定不合格者,退回项目负责人修改,修改后鉴定合格的予以结项。修改后经鉴定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并追回已拨剩余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心管理委员会最终审定的项目资助额度和项目研究计划分年度拨付研究经费。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原则上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也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需要将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50%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管理,应当以出人才出成果为目标,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定,专款专用,不得开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人所在单位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经费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成果发表要求

第十四条 中心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除特殊情况外均由中心统一安排出版。

第十五条 中心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普及读物、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中心兼职研究人员可以同时署明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注明立项编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