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协同单位之间的交流协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各协同单位之间教育资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拟开展各协同单位在校研究生校际互派访学交流学习工作。为规范访学研究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学分认定以及食宿安排等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协同单位。首先由中心牵头高校山东大学进行接收研究生访学交流试点,逐步推行为山东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校际互派研究生访学交流机制。

第二章  课程管理与学分认定

第三条 参加访学交流的研究生访学期限为一学年。各协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能接收的研究生访学交流数量,协同单位根据其他协同单位接收数量制定本单位派出访学交流研究生计划,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山东大学作为试点,每学年接收8—10名访学交流研究生。

第四条 参加访学交流的研究生在提出申请之前,应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派出学校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派出学生学院应协助学生制定和落实选课计划。

第五条 学生在访学交流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各派出学校承认学生在访学交流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学生尽量按照本校的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但不限于本专业,鼓励学生尽量多修读课程。

第六条 参加访学交流的研究生在交流学习结束,取得访问学校出具的学生成绩单和学习证明后,须按时归校,派出学校的相关单位须向访问学校提交学生返校证明。

第七条 参加访学交流研究生应于回校后当学期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学生在访学交流期间学分认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派出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加访学交流研究生回校后,可按派出学校的相关规定参加评奖评优及免试攻读博士研究生的选拔。

第三章  访学交流学生待遇

第九条 访问学校应妥善安排访学交流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参加访学交流的研究生,须按接受访学的学校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中心按相关财务规定为参加访学交流的研究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在校日常开支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参加访学交流的研究生,其奖助学金由派出学校按相关规定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