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协同创新,山东大学牵头,联合部分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共同建设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译名: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Confucian Civilization

第二条 中心的宗旨与目标:围绕国家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战略需求,协同海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和学术力量,推进儒家文明的研究与交流,致力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国际话语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中心的重点建设任务:

中心致力于构建以儒家文明为主体的中华文化复兴战略高地,努力建设成为:

(一)世界一流儒学重镇;

(二)儒家文化“两创”基地;

(三)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智库。

第二章  协同单位

第四条 中心的核心协同单位包括山东大学(牵头单位)、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8所高校。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参与单位包括山东省人民政府、国际儒学联合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国孔子研究院、山东省图书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孟子研究院、尼山圣源书院、夏威夷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等。

第六条 协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各协同高校分别建立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具体表述为“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某某大学中心”),负责各高校中心的日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二)协同单位互相开放共享支撑中心的基地、实验室、图书信息资料等资源;

(三)协同单位依据中心学术规划和研究任务,互派研究人员,互聘优秀教师,组织学者互访,提供师资培训,举办高层次学术讲座和学术实践等相关活动;

(四)协同高校组织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的课程开发,选派研究生、本科生到中心相关优势学科专业修课并互认学分,根据国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条件,互相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中心涉及的学科读研究生;

(五)协同单位围绕中心建设目标和任务,发挥中心人才队伍优势,协作开展项目研究,组织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以中心名义发表(出版)研究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中心的学术和行政决策运行体系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组成,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理事会作为中心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二)制定和调整中心发展规划;

(三)聘任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

(四)聘任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聘任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

(六)审议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协调筹措中心运行经费,并对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进行审议;

(八)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由各协同单位推荐产生,各协同高校推荐2人,其他协同单位原则上推荐1人。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产生;常务理事由核心协同单位和主要参与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依托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院。

第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组织和准备理事会年会,负责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对于涉及中心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先行协调,再提请理事会年会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听取管理委员会主任年度工作报告,研究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及重大事项。遇有特殊需要,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共同建议下,可随时召开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的学术决策机构和学术评议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学术人才的聘任;

(二)审议通过科研项目、出版基金的立项、验收;

(三)知识产权归属的认定;

(四)学术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批;

(五)科研人员的考核与续聘的审批;

(六)科研经费结算书的审查通过;

(七)科研会议计划的审批;

(八)学术失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决定的审批;

(九)决定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协同单位的知名专家担任。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非协同单位的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在主任和副主任的共同建议下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或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各种规划和总结草案,提交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执行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各种规划和方案。具体职能:

(一)组织草拟并实施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草拟并实施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草拟并执行中心建设任务;

(四)负责草拟聘任中心科研教学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计划;

(五)负责考核中心科研教学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六)负责协调与协同单位在科研、教学、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关系;

(七)负责中心日常管理,执行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批准的经费使用规划;

(八)负责向理事会和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核心协同单位中心主任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牵头单位中心主任担任,负责召集主任联席会议并落实各项工作,设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任期4年,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协同单位拨付、山东省政府资助、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等。

第二十五条 中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相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二十六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的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吸纳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新吸纳的协同单位,其权利与义务与已有协同单位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9年12月2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