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力量的汇聚融合,提升中心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培育建设水平,根据《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中心研究员经费来源为中心建设经费、访问平台自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首先在中心牵头高校运行,逐步在各协同单位推广。

第二章  岗位与待遇

第四条 驻中心研究员分为:A类研究员、B类研究员、C类研究员三个类别。其中,A类研究员须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B类研究员和C类研究员须在所研究领域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驻中心研究员的津贴标准为:

(一)A类研究员岗位津贴:2万元/月(税前);

(二)B类研究员岗位津贴:1万元/月(税前);

(三)C类研究员岗位津贴:0.5万元/月(税前)。

上述津贴由驻中心研究员自行支配,用于驻岗期间的生活及科研活动。

第六条 驻中心研究员可以选择与中心签订三个月、半年或一年的驻岗学术服务协议。

第七条 聘用期间,中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驻中心研究员提供科研办公场所。

第八条 聘期内其他支持条件:

(一)中心为驻中心研究员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路线只限本人居住地与驻岗单位所在地起止,交通费用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财务规定。

(二)中心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驻中心研究员提供公寓,驻中心研究员也可以自行安排住宿,中心可为其提供部分租房费用,租房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中心统一安排住宿支付的费用。

(三)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为驻中心研究员配备1名学生学术助手。中心按照学生助学岗位津贴的标准,为学术助手按月发放补贴。

(四)中心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驻中心研究员办理校园卡,校园卡工本费及储值由聘用人员自理,校园卡主要用于图书馆资料借阅及生活费缴纳等业务。

第三章  任务与考核

第九条 驻中心研究员驻岗期间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具较高水准的学术成果,须按照中心规定在中心进行公开讲座,学术成果与公开讲座的相关要求根据驻岗时间协议确定。

第十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驻中心研究员与中心签订的协议,对驻中心研究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聘期结束后,驻中心研究员须提交一份工作报告,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对报告作出鉴定。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驻中心研究员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学术道德高尚,学风优良,治学严谨。

第十三条 驻中心研究员应为专门从事儒学或中国传统学术研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 驻中心研究员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定驻中心研究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将驻中心研究员候选人名单报送中心理事会备案,并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章程》第二十一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人事管理工作。中心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据中心发展情况、经费情况和考核等因素,对驻中心研究员的聘期、聘用方式、岗位任务、津贴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方案),报中心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港、澳、台地区及外籍驻中心研究员管理办法参考《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接受境外访问学者的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