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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奇:王朝国家权力“构造”传统中国社会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5:10    作者:    点击:[]

在中西文语境下以及不同的学术话语中,“社会”这个概念,都是指一些人基于某种共同性建立起较为密切的关联,从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共同性与凝聚性。它具有两层意涵:一是指具有某种共同性的人们组合在一起,并表现出凝聚性;二是因某种关联组合在一起的人群具有某种共同性,并且同属于维系此种共同性的某种“制度”或“体系”。前者可称为“具体社会”,如村落社会(共同体)、地方社会等,是因“共同”而形成的“凝聚”,强调的是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其密切程度,亦即凝聚性;后者可称为“整体社会”,如中国社会、西方社会以及身份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是从“整体”抽象出“共同”,强调的是其成员间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亦即共同性。无论是“具体社会”,还是“整体社会”,使其构成社会的,都是“关系”——虽然关系的性质各不相同,紧密程度亦各有异,但其成员之间都具有共同的关系,并表现出某种凝聚性。


所谓“中国社会”,也有两层内涵:一是“在中国的社会”,即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形成并发展的社会。它是一个复数,大致相当于“具体社会”,意味着中国这块土地上存在着诸多社会,从家庭、村庄、不同尺度的地方、族群或民族,都可能形成具有凝聚性与共同性的社会。二是“中国的社会”,即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形成并发展的具有某种同一性和内聚性的社会。它是一个单数,大致相当于“整体社会”,意味着中国这块土地上的各种人群在整体上构成一个社会,其极致的表现方式应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


凝聚性与共同性是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人群要形成社会,其成员之间必须发生“关系”,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关联;而“关系”要稳定下来,形成某种“凝聚性”,就必须具有“共同性”。在“具体社会”中,共同性是团结、凝聚的基础,而凝聚与团结则强化、突显了共同性;在“整体社会”中,其初不具有显明共同性的人群,因为各种原因,被“凝聚”“团结”或“归纳”“概括”在一起,并因此而产生或被认为具备了某种共同性,这就是由凝聚或归纳“造就”了共同性。基于共同性的团结,或者由团结而形成共同性,是“社会”形成的两种基本路径:前者形成“具体社会”,后者形成“整体社会”。


分析“社会”的形成与构造,也就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从人们的共同性出发,分析人们如何立基于其内在的需要,相互交往、互助、团结,并建立规则,从而形成社会。霍布斯、洛克、卢梭、滕尼斯、涂尔干、马克斯·韦伯等,虽然各有其分析路径与指向,但均从人们相互间的关系、交往、互助、情感、认知出发,讨论社会的生成及其构造。这就是由“共同性”发展出“凝聚性”而形成“社会”的进程。二是从已经凝聚成(或假设已凝聚)的“整体社会”出发,分析其内在结构与特点,从中抽象出某种共同性,并据之界定其社会的性质或类型。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界定,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中国学者关于“封建社会”的认知,基本上是在认定其社会“存在”的前提下,探究其社会所具有的共同性,并据之定义其社会的。这就是由“整体社会”概括或抽象其“共同性”并进而界定“社会”的理路。当然,在具体的理论阐释与分析过程中,历史进程中的“实然性”描述与理论分析中的“应然性”抽象是融会在一起的。


关于“中国社会”的形成与构造的分析,也主要遵循上述两种研究理路。考察“在中国的具体社会”,主要从具体社会(如村落社会、地方社会)内部入手,分析其共同性(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特征等)、凝聚性(向心力、核心与边缘的结构以及离散倾向)的形成及其表现;探究“整体的中国社会”,则多承认或预设“中国社会”是一种具有凝聚性的历史与现实存在,分析其要素、结构与特征,概括出整个中国社会所具有的某些共同性,然后在历史进程中追溯这些共同性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并将之作为中国社会凝聚性的基础。实际上,这两种研究理路有一个共同的取向,即无论“在中国的具体社会”,还是“整体的中国社会”,都主要是基于其内在需要,在内因的推动下,在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并表现出其共同性、凝聚性及其结构特征的。


历史过程确实如此吗?


虽然有不同的解释,但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村落共同体”(村落社会)是村庄立基于其内在需要而自发形成的、具有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与共同情感、共同遵守某种规范的、具有内聚力的社会单元,其基本单位应当是自然村。可是,在分散居住、规模较小的散村占据主导地位的南方地区,作为行政管理单元的“里”,更多地发挥了凝聚、组织村民,形成共同规范,并由此形成“地域共同体”或“村庄联盟”的作用;即使在北方地区占据主导地位的集村里,以村落为单位形成的乡村基层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组织,也往往与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里”叠合在一起,才能较为稳定。换言之,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整合、规范并“形塑”了乡村社会组织,并使各地区的乡村社会组织在乡里制度的规范下,表现出较为一致的结构性特征。


作为基本社会单元的家庭,具有最为明显的共同性与凝聚性。家庭,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生成的,其构造也表现出明显的自然特征(以血缘为中心、婚姻为纽带)。可是,自从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之后,家庭(家户)的规模、分异、结构及其功能,就与历代王朝国家的户籍制度密切联系。简言之,中国古代的“家庭”并非“自然生成的”社会单元,而是受到王朝国家户籍制度规范、制约下的“家户”——它既是一种生活生计单元,更是一种社会管理单元。同样,“家族”也绝不是“家庭”自然发展或联合的结果,家族的发展、规模、形态及其功能、作用与意义,均受到王朝国家相关制度的严格规范与控制。宋代以后,在南方地区,家族(宗族)得到政府的鼓励,在社会管理领域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地域社会”论和有关地域(地方、区域)社会的研究,建立在“场域”的设想之上,强调地域内在的凝聚力,以及这种凝聚力对地域社会结构及其共性的塑造。在这种理路下,地域社会的形成主要被认为是地域内在的需求,是一个自然发生的过程。可是,大部分历史学者考察的“地域”,均立基于历史时期或现实中的行政区域,至少是受到行政区划的影响或制约;关于地域社会形成过程的考察,基本上是以王朝国家权力的渗透、行政权力的展开以及当地人群与王朝国家权力的互动为核心线索而展开的;其结论性认识,也往往指向王朝国家的权力结构与意识形态,“形塑”了地域社会,制约乃至决定了其基本结构、根本特征及其发展变化和方向。


进而言之,“整体的中国社会”或“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根本上是以中国统一的政治体为前提的,国家权力对于“中国社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构造、发展都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毫无疑问,政治统一是整体性中国社会、一致性中国文化形成与发展的基础。离开政治上的统一,离开王朝国家权力对于幅员辽阔的广大地域以及社会经济与历史文化各异的诸种人群的有效统治,讨论中国经济与文化的凝聚性与共同性,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根本上说,国家及其权力当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是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可是,在中国古代诸种“具体社会”与“整体社会”的形成过程特别是其“结构过程”中,王朝国家权力却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国家权力造就的权力集团与权力关系网络,构成了诸种“社会”的基本框架;国家权力对于社会成员的身份界定及其所属人群的等级划分,奠定了社会层级与族群分划的基础;国家权力确定并推行规范或标准的行为模式,并进而塑造社会习惯,影响制约人们的思维方式;国家权力给诸种“社会”提供文化阐释,通过符号与仪式,将它们描述、表达出来,并赋予其属性和地位。质言之,国家权力“形塑”了诸种“社会”的基本框架和结构,并赋予了其共同性与凝聚力。


第一,权力产生权力集团,形成权力关系网络,构成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网络的骨架。在血缘或地缘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的乡村基层社会,获得王朝国家授予不同权力的乡吏里胥、土豪乡绅以及乡望耆老,共同构成乡村社会的基本权力格局,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其社会关系网络。在乡镇、县域等不同空间尺度的地域社会,王朝国家的制度规定了其社会体系的基本范畴,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确立了其社会体系的基本格局,国家权力的下传与渗透构造了地方社会的权力集团与权力体系,并赋予了不同地域社会的统一性。“在整体的中国社会”层面上,王朝国家通过权力将各地区的地方势力纳入王朝国家的权力体系之中,通过政治控制、制度规定、经济笼络、教育选举等一系列手段,将地方性的权力体系整合到王朝国家统一的权力体系中,从而形成具有一致性的官僚社会。以权力为基础的官僚社会,是统一的整体性中国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二,权力确定个体及其家庭的身份,构造身份制社会,并形塑其层级结构。在中国古代,每一个人及其家庭都拥有王朝国家界定并赋予的、划分为不同层级的身份,同一层级身份的人及其家庭构成社会集团或社会阶层,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地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从而形成层级式身份制社会。在身份制社会中,个人及其家庭的身份,标志着其与王朝国家体制间的亲疏程度,影响乃至决定着其经济社会地位,以及其在政治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在身份体系中的位置越高,与王朝国家权力体制间的距离越近,就越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资源、财富与晋升的机会或可能。所以,身份制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形塑”并“规范”“强化”了传统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影响乃至决定着社会流动。王朝国家权力赋予其臣民以身份,将其纳入王朝国家主导的身份制体系中,使其在“编户齐民”与“官僚士绅”制度下获得共同性,并在统一的身份制体系内流动,从而强化了其凝聚力。


第三,权力区分人群,从内到外、从“我者”到“他者”、从华夏到蛮夷,划分为不同等级,构成同心圆式的社会体系。国、野之分,华夏(汉)与蛮夷之别,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的空间差异,腹里与行省的划分,均通过政治理念、制度规定等权力方式将地域与人群分划开来,并界定其在王朝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属性和作用,从而奠定了整体性中国社会的“同心圆”结构。在不同层级的地域社会中,政治中心(行政中心)往往构成其核心:治所城市不仅集中了其所在地域的精英与资源,还作为权力中心,控制、剥削整个地域,并进而形成社会中心;从城市到乡村,从核心到边缘,权力的触角逐步伸展开来,将不同的地域与人群纳入权力网络中来,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不同层级的同心圆式社会结构。即便是在乡村基层社会,权力也通过乡里制度、宗族、祭祀组织等,自上而下地渗透,从中心到边缘延展开来,从而强化其固有的凝聚性与共同性。由此,不同层面的“中国社会”均程度不同地表现为同心圆式结构,并与政治权力体系的同心圆式结构叠合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社会”的凝聚力与共同性。


第四,权力确立“正统的”或“标准的”行为方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塑造其思维方式,促进社会共同性的形成与维护,进而强化其凝聚力。汉代县、乡三老以及里父老皆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明代则在各里选举“年高有德行者”任里老人(耆宿),“俾质正里中是非”,“导民善,平乡里是非”。历代乡村社会中的长老,大都是由官府选任的,其教化权力主要来自王朝国家的授予或委托。王朝国家正是通过乡村长老,行使其教化权,将国家正统的意识形态与“正确的”“标准的”行为方式传输给不同层面的社会及其成员,并通过各种途径,逐步树立起权威地位,使社会成员在潜移默化中,奉行其准则,将之内化为社会的普遍规则与个人的行为习惯,进而演化为社会共识与个体普遍的思维方式。权力主导并造就的行为规范与思维方式的统一性,是不同层面的“中国社会”之所以具有共同性和凝聚力的根源。


第五,权力通过符号与仪式等,描述并表达社会及其结构,界定社会及其属性。符号是社会标识其自身及其成员的工具,并在社会构建、运行与维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仪式既是表现社会结构的可视化方式,也是促使社会群体不断强化其认同感的手段。在中国古代,符号与仪式,主要是由王朝国家权力造就、控制并操弄的。在户口登记与纳赋服役的过程中,编户齐民获得了用汉字书写的名或姓名,从而将其在国家与社会体系中的位置表达出来。国家权力通过宫室衙署、乘舆卤簿、衣冠服饰、玺印绶带以及诸种礼仪活动,展示其权力,彰显其尊贵与威严,以表达其在政治与社会体系中的主导、核心位置,从而突显官与民的分别,描绘出以权力为中心、从官至民地位递减的社会结构。在不同层面的地域社会,各种仪式活动均旨在展现不同的权力与社会构造,而王朝国家的权力大多占据着主导地位。国家权力主导的符号与仪式,至少在形式与表达层面上造就了“中国社会”的统一,并增强了其凝聚力。

原载:《文史哲》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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