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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尚志:我们应该如何运用出土文献? ——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不可证伪性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14:37    作者:西山尚志    点击:[]

导 语

近几十年来,中国大陆陆续发现诸多出土文献,而王国维所提倡的“二重证据法”仍是目前最有影响的治学方法之一。20世纪90年代,李学勤先生提出 “走出疑古”,强调“二重证据法”的积极意义,在学术界也极有影响力。因此,“二重证据法”被许多学者视为金科玉律。以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为基础,对“二重证据法”进行重新审视,可以发现 “二重证据法”无法被证伪,在逻辑上也有问题。如果将“科学”定义为可以证伪的命题,那么,我们便应坚持通过不断证伪来靠近真理的批判合理主义观点。

19世纪末期开始,中国大陆陆续发现的出土文献,如1899年的甲骨文、1973年的马王堆帛书以及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陆续发现的郭店楚简、上博楚简、清华战国简及北大汉简等,给古代中国研究带来了巨大冲击。与此同时,我们如何以综合性、包容性的研究态度和方法去对待、运用出土文献就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

目前在中国学术界,尤其是对出土文献的研究,王国维所提倡的“二重证据法”是最有影响的治学方法之一。陈寅恪先生运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再加上“国外古籍与国内古籍互相补正”这一想法,提出“三重证据法”。另外,饶宗颐先生加上考古材料提倡“三重证据法”,目前甚至有人加上其他材料提出四重、五重证据法。他们皆把“二重证据法”作为研究方法的基础、出发点。

到了20世纪90年代,李学勤先生在“走出疑古”的口号之下强调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积极意义。20世纪30年代冯友兰先生曾经提出过在“信古”与“疑古”的扬弃中达到“释古”的阶段,据此许多人把李学勤先生的“走出疑古”等同为“进入释古”。李学勤先生的“走出疑古”(“进入释古”)的口号在学术界上极有影响力,得到许多学者的支持,后来派生出廖名春先生的“证古”说、郭沂先生的“正古”说。

在如此情况下,“二重证据法”亦被许多学者视为金科玉律的理论了。“二重证据法”不仅被“走出疑古”的支持者所赞同,就连未必赞同“走出疑古”的刘起釪、裘锡圭等大学者也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理论。

虽然“走出疑古”派与未必赞同“走出疑古”的意见不同,但是他们就有共通点,不仅前提理论一样,而且都标榜“科学”或“实事求是”。这表示,各家所说的“科学”或“实事求是”也陷入有名无实,所以没有达到共同认识。

那么,作为基础的“二重证据法”这套理论是否真的没有问题呢?我们应该如何定义“科学”呢?本文主要是借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定义“科学”,对“二重证据法”进行重新审视。

 

一、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

笔者认为历史学以及人文学应具备“科学性”。一般而言,中国的人文学界上对“科学”一词赋予肯定、积极的意义,“科学的”论证与命题是学术论文的要求之一。那么,到底什么是“科学”的?人文学界中是否有统一的见解呢?在此笔者赞同将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设定为卡尔·波普尔所提出的“可证伪性”(falsifiability)。

卡尔·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1902年-1994年),生于奧地利的犹太人。1928年维也纳大学(University of Vienna)取得哲学博士学位,1934年发表《科学发现的逻辑》(Logik der Forschung),1937年纳粹德国将要合并奥地利时逃到新西兰,在坎特伯雷大学(University of Canterbury)任教,1945年发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二战结束后于1946年迁居英国,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LSE)任教。

与波普尔有作为犹太人被迫害的经验有关,他的科学哲学理论的关心与目标不仅在于自然科学,也在于社会学。因此1934年问世的波普尔的科学哲学理论,对广泛的领域给予了巨大影响。比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埃克尔斯(John Carew Eccles1903年-1997年,神经生理学)、康拉德·柴卡里阿斯·洛伦兹(Konrad Zacharias Lorenz1903年-1989年,动物行为学)、贾克·莫诺(Jacques Lucien Monod1910年-1976年,分子生物学)等都明言受到波普尔思想的影响。政治方面有赫尔穆特·施密特(Helmut Heinrich Waldemar Schmidt1918年-,1974年-1982年当任西德总理)把波普尔思想运用于社会政策。但是,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以波普尔的理论为出发点的历史学者寥寥可数,而且后世有很多人误解了波普尔的理论。

另外,波普尔主要谈到自然科学,所以也许有人会认为波普尔的科学定义只能应用于自然科学,而不能应用于人文学(历史学)的领域。显然,“历史”含有“事实层次”的命题与“意见层次”的命题。前者是“禹是否实际存在”或“鸦片战争是否从1840年开始”等命题,后者为“禹是否是伟大的政治家”或“鸦片战争是否是屈辱的历史”等命题。虽然都是历史学的范围内问题,但本文的对象只是“事实层次”的命题。笔者认为,历史学只对“事实层次”的命题才能应用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

此外,尤其是搞人文学的人以为,自然科学是很完整的体系、理论。显然,自然科学的体系、理论也有许多漏洞,它们也是经过不断修正才靠近完整的。从这样意义上,笔者认为,自然科学也是与研究“事实层次”的历史学一样的。

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的要点有三。第一,“对于归纳法的怀疑与批判”,这亦是对于证实主义(verificationism)的批判。第二,明确设定“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第三点,提倡“设定假说与证伪的反复”的具体探讨方法。本节简单介绍以下这三点,并以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为出发点,来提出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中的问题。

1.逻辑上归纳法不妥当,只有证伪妥当

卡尔·波普尔的批判合理主义的出发点在于对归纳法的怀疑与批判。显然,归纳法是从个别的观察事例或者实验结果(单称陈述,singular statement)导出普遍性的全称命题(universal statement)。波普尔在《科学发现的逻辑》第一章的开头“归纳问题”中明显提出(引用文的粗字部分,原文是斜体字。以下同):

按照流行的观点(本书反对这种观点),经验科学的特征是它们运用所谓“归纳方法”。按照这种观点,科学发现的逻辑等同于归纳逻辑,即这些归纳方法的逻辑分析。

一般把这样一种推理称作“归纳的”,假如它是从单称陈述(有时也称作“特称陈述”),例如对观察和实验结果的记述,过渡到全称陈述,例如假说或理论。

从逻辑的观点来看,显然不能证明从单称陈述(不管它们有多少)中推论出全称陈述是正确的,因为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总是可以成为错误的。不管我们已经观察到多少只白天鹅,也不能证明这样的结论:所有天鹅都是白的。

显然,归纳法是从“过去所看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观察事例中导出“天鹅都是白色的”这样法则性命题的方法。这个例子使用的归纳法在逻辑上不妥当。新发现的几百几千只白天鹅,只是加强了“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一命题,结果是新的证据与命题并存。

如此归纳法的逻辑缺陷,并不是波普尔第一次提出的。比如伊曼努尔·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经验不能予以严密之普遍性及必然之正确者”。

另外,证实主义(verificationism)也在逻辑上不恰当。比如,设定“天鹅都是白色的”的假说后,发现多少白天鹅也不能导出其假说是“真”。

那么我们用证据(发现、数字)到底能干什么?卡尔·波普尔认为“只能做证伪”。根据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天鹅都是白色的”那样经验性的全称陈述,可以用“存在非白的天鹅”这样的基础陈述进行证伪。也就是说,“天鹅都是白色的”的陈述,只有发现“非白的天鹅”时才可以证伪。

如此,“证实”(verification)用证据肯定某些陈述;“证伪”(falsification)用证据否定某些陈述。卡尔·波普尔提出“证实”需要出示所有的证据,但“证伪”则用很少的证据就可以成立,并把“证实”(verify)与“证伪”这种作用的差别叫做“证实与证伪的不对称性”(asymmetry of verification and falsification)。

2.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

卡尔·波普尔认为区分某些命题、假说、理论是科学还是非科学(假科学),其“划界标准”(criterion of demarcation)在于“可证伪性”(falsifiability)。也就是说,以可以证伪的命题、假说为科学。波普尔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提出:

我的观点是:不存在什么归纳。因此,从“为经验所证实的”(不管是什么意思)单称陈述推论出理论,这在逻辑上是不允许的。所以,理论在经验上是决不可证实的。……

但是,我当然只在一个系统能为经验所检验的条件下,才承认它是经验的或科学的。这些考虑提示:可以作为划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换句话说,我并不要求科学系统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一劳永逸地挑选出来;我要求它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的方法被挑选出来;经验的科学的系统必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

同时,波普尔认为以不可证伪的命题、假说为非科学。非科学的例子,波普尔在《猜想与反驳》中列举了遇见著名心理学者阿尔弗雷德·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年-1937年)的经验表述如下:

至于阿德勒,我由于个人经验而对他印象深刻。1919年,有一次我向他报告一个病例,我觉得这个病例似乎并不特别符合于阿德勒学说,可是他却感到不难用他的自卑感理论来加以分析,虽然他甚至没有见过这个孩子。我略感吃惊,问他怎么会这样有把握。他回答说:“因为我有上千次的经验”。因此,我不得不说:“我料想,由于这个新病例,你现在有了1001次经验。”

笔者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比如,占卜师预言“明天你有好运”(命题)。假如我明天在路上摔倒骨折,占卜师可能会解释“正是因为你有好运,所以没有摔死”。即使摔死,占卜师也会说“即使活着也会遇到很多困难,不如那天死”。对于这种不带风险的命题、陈述、假说、理论在卡尔·波普尔看来就是非科学的。与此相反,卡尔·波普尔把带有被证伪风险的命题、假说、理论看作科学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学者误会卡尔·波普尔所提出的“划界标准”(criterion of demarcation)是“意义的标准”(criterion of significance)。但实际上,卡尔·波普尔只是把科学与非科学进行划分,承认非科学的意义,并没有说不可证伪的非科学(包括形而上学、信仰、占星术等)是没有意义的。

3.设定假说与证伪的反复

波普尔提出,陈述、假说、理论被证据证伪后,产生新的问题,然后提出新的假说,这样的反复进行探讨的方法。这个过程可以表示为如下图式:P1Problem1,初期问题)→TTTentative theory,暂定假说)→EEError elimination,(用实验排除错误)→P2Problem2,新的问题)。这种探讨过程的目的在于减少错误靠近真理。用一般性的说法来讲,就是使用排除法。

最重要的是,要想不停地反复进行如上所举的探讨过程,需要TT(暂定假说)是可证伪性的。“科学性”的陈述,只有是可证伪性的,才能放在如上所举的探讨过程中并使之进化。反过来说,不可证伪的陈述,因为不能用证伪去排除、修正之,所以不能使之进化。

如此卡尔·波普尔的思想基础有易谬主义(fallibilism)的特点。这种思想认为所有的陈述、主张难免有误。因此他认为要用不断地证伪去减少错误,靠近真理。

需要注意的是,波普尔认为,我们并不需要立刻抛弃被证伪的理论、假说。未出现新理论、假说之前,也可暂时使用。比如,牛顿物理学已经被证伪,而之后爱因斯坦又提出了相对论。但是牛顿物理学并不成为没意义、无价值的。除了宇宙上等设想强力重力的场合或者运动的物体的速度近于光速等的场合之外,一般性的物理法则大部分还可以用牛顿物理学说明。但可以说,相对论比牛顿物理学更可以被广泛适用。

二、王国维 “二重证据法”的变迁、背景及基本内容

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初次见于王国维1913年所写的《明堂庙寝通考》(当时称为“二重证明法”)。虽然“二重证明法”部分在《明堂庙寝通考》的最终版本中(《观堂集林》卷三所收)被删掉,但是在1925年在清华大学的演讲内容中再次出现,即现在广为人知的“二重证据法”是1925年版的演讲内容。

1913年版《明堂庙寝通考》通论一(初校)

宋代以后,古器日出。近百年之间,燕秦赵魏齐鲁之墟,鼎彝之出,盖以千计,而殷虚甲骨乃至数万。其辞可读焉,其象可观焉。由其辞之义与文之形,参诸情事,以言古人之制,未知视晚周、秦汉人之说何如?其征信之度,固已过之矣。如此书所欲证明者……或亦略见于晚周秦汉人之书,而非有古文字及古器款识,则亦不能质言其可信也。

然则晚周、秦汉人之书遂不可信欤?曰不然!晚周、秦汉之际,去古未远,古之制度、风俗存于实事者,较存于方策者为多,故制度之书或多附会,而其中所见之名与物,不能创造也。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於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吾辈生于今日,始得用此二重证明法,不可谓非人生之幸也。

1925年的演讲内容(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一章:

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

第四章说:

右商之先公先王及先正见于卜辞者大率如此,而名字之不见于古书者不与焉。由此观之,则《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又虽谬悠缘饰之书如《山海经》、《楚辞天问》,成于后世之书如《晏子春秋》、《墨子》、《吕氏春秋》,晚出之书如《竹书纪年》,其所言古事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然则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

另外,当时的王国维在几篇文章中提出过与此类似的内容。比如,19237月问世商承祚撰《殷虚文字类编》中的王国维所写的序文:

新出之史料,在在与旧史料相需,故古文字古器物之学与经史之学实相表里,惟能达观二者之际,不屈旧以就新,亦不绌新以从旧,然后能得古人之真,而其言乃可信于后世。

乔治忠先生已经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中详细分析了二重证据法从1913年版到1925年版发生了变化,并提出其演变的原因与背景在于新文化运动以及以胡适、钱玄同、顾颉刚等为中心展开的所谓“疑古学派”(古史辨学派)与当时刚成为“新学科”的考古学的兴起。

尤其是我们不能忽视,与1913年版相比,1925年版“二重证据法”有意识地针对当时很有影响力的古史辨学派。19268-9月王国维在致容庚的信中,对有些疑古学派的学术态度表示不赞同:“此段议论前见《古史辨》中钱君玄同致顾颉刚书,实如此说。……今人勇于疑古,与昔人之勇于信古,其不合论理正复相同,此弟所不敢赞同者也。”另外,1927320日,姚名达先生(王国维先生的学生)在写给顾颉刚先生的信中指出:“王静安先生批评先生,‘谓疑古史的精神很可佩服’,然‘与其打倒什么,不如建立什么。’”这表示王国维先生在1925年前后对疑古学派的研究方法有不满。

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基本内容,可以集中到如下三点:

1.运用出土史料与传世文献相互印证。用出土史料(出土文献、古器物等)证明传世文献的部分实录性,用传世文献证明出土史料的内容。

2.传世文献记载的内容未必都是“伪”,而是存有不少“真”。

3.即使没有得到出土史料的证明,传世文献内容也不能被否定。

其中,第1点见于1923年版:“惟能达观二者之际,不屈旧以就新,亦不绌新以从旧,然后能得古人之真”;1913年版:“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於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由此可知,二重证据法将出土史料与传世文献同等对待,并使它们互相印证。

如上所述,1925年版只提到运用出土史料证明传世文献内容,是因为1925年版侧重于提倡出土史料的有用性。

2点见于1925年版:“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1925年版的《古史新证》第四章亦提出,《世本》、《山海经》、《楚辞天问》、《晏子春秋》等传世文献记载的内容反映着全体或部分的史实。另外,1913年版亦提出:“然则晚周、秦汉人之书遂不可信欤?曰不然!……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

3点所关涉的问题,只可见于1925年版:“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古史新证》第四章亦说:“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看起来,第3点很相似于第1点,但第3点进一步提到“不能加以否定”。

三、“二重证据法”的问题点

本节主要探讨“二重证据法”所存在的问题。下文引用二重证据法的文章时,以1925年版为主。

(一)没有设想出土文献的记载有“伪”

二重证据法没有设想出土文献的记载(不管部分或全体)有“伪”。二重证据法所设想的是两种场合。第一是出土文献的记载是“真”,传世文献是“伪”,这就成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第二是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记载都是“真”,这就成为“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

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所为前提的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记载的真伪问题,可以图示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二重证据法没有提出表示出土文献载有“伪”的场合(就是表中的场合)所导出的结果,表示没有设想如此场合。因此导致了如下(2)的问题。

(二)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

王国维所说的“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应该是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不一致的场合。但是这种场合中,我们不可能知道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哪方有“伪”(或者都有“伪”),而且出土文献的内容未必总是“真”。因此,如果出土文献的内容是“伪”而传世文献的内容是“真”的话,绝对不能用出土文献“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再说,出土史料和传世文献内容不一致,而且都是“伪”的场合,甚至不能“补正”。

比如,200812月公布的上博楚简中有《郑子家丧》这一出土文献。《郑子家丧》的主要内容是,郑国人子家逝世后,楚庄王进攻郑,郑投降之后,晋前来救援,但楚迎击晋而得胜。与此类似的内容亦可见于《公羊传》、《左传》、《史记》等传世文献。但《郑子家丧》和其相比,记录历史事件的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大有不同。

有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不一致,可以推测如下三种情况。第一,出土文献的内容是“真”,而传世文献的内容是“伪”。第二,出土文献的内容是“伪”,而传世文献的内容是“真”。第三,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不一致,而且都是“伪”。其中,二重证据法只有设想第一个场合,而完全没有设想第二、第三个场合。

(三)即使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一致也不能“全为实录”

二重证据法提出,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一致的部分就“得证明”之后,“某部分全为实录”,最后甚至断言为“不能不加以肯定”。但是这种推论在逻辑上有问题。即使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部分一致,也可以设想其记载都是“伪”的场合。即P(出土文献上的记述)与Q(传世文献上的记述)都是“伪”也可以成立PQ是“伪”。

那么,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一致的话,证明了什么呢?我拿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假如,通过批判《尚书》、《史记》等传世文献中对禹的记载,提出了“禹不是实际存在的人物,而是春秋时期被创作的人物”这一假说。但是,2002年发现了西周中期的遂公盨上载有:“天命禹敷土,随山浚川,乃差地设征,……”。遂公盨的文章可以与《尚书禹页》:“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相对照。那么西周中期的遂公盨的发现证明了什么?它并不能证明了“禹是实际存在的”或者“《尚书》、《史记》所记载的禹治水是史实的”,而只是否定了“禹是春秋时期被创造的人物”这一假说。

(四)二重证据法的不可证伪性

上文的讨论是基于一个假定,我们已经知道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记载的真伪。但在实际上,我们绝对不可知道这些记述的真伪。因此将探讨真伪的陈述、假说、理论是否科学的划界标准设定为卡尔·波普尔所提出的“可证伪性”。

再看王国维的1925年版二重证据法第一章所说的“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第四章所说的“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即没有得到出土文献记载的证明就基本上不能否定传世文献的记载内容这一说法,明显放弃、拒绝了可证伪性,自然造成停止靠近真理的探讨。

笔者主张的是,我们在探讨真伪问题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记载的内容,要不断从各种各样的角度来试图证伪。实际上能否证伪暂且不谈,根据卡尔·波普尔的方法,只有如此可证伪性的陈述、假说、理论,才能称之为“科学”。

(五)二重证据法是典型的证实主义

如上所述,二重证据法认为,还没有用出土文献得到证明的传世文献的内容是“不能加以否定”的。也就是假定存在以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一致为“真”的情况,这种方法是典型的证实主义的方法。

而且王国维的证实(verify)以后“不能不加以肯定”的想法,导致了反复探讨的停止。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的区别,荫山泰之在《可证伪性的理论―其意义》中已明确说明: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可证实性与可证伪性的根本性区别,前者是为了结束探讨的方法,后者是为了提出问题后开始探讨并前进的方法。就是说,可证伪性以前进为目标。

笔者所提出的“科学”并不是“静态”,而应该是不断趋向真理的“动态”。换言之,只有使“动”,才能称之为“科学”。

结 语

本文以卡尔·波普尔的批判合理主义的方法为出发点,对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进行了批判性探讨。那么,在发现了如此大量的出土文献的今天,我们应该如何运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进行研究?

出土文献的大量发现,的确促使我们去反思疑古学派的研究成果。因此目前许多学者指出,疑古学派过于怀疑、批判、抹杀古代史。笔者却认为,虽然许多疑古学派所指出的主张被出土资料的发现推翻,但是因为疑古学派提出带可证伪性风险的学说,所以这种具有可证伪性的学说是科学的。与此同时,二重证据法所导出的结论总是正确的(即不可证伪的),所以二重证据法是“非科学”的理论。

主张“走出疑古”的学者误解为,“批判只做破坏”、“批判不能重建古史”。尤其是极有影响力的李学勤先生根据王国维先生所说的“谓疑古史的精神很可佩服,然与其打倒什么,不如建立什么”认为,疑古学派的方法不能“重建古史”,而运用出土资料的“二重证据法”才能“重建古史”。如此想法成为“走出疑古”的出发点。但是如本文再三所指出,“批判” (反驳、证伪)与“重建”(即靠近真理)并不是不能并存的概念,批判(反驳、证伪)就是促进重建(即靠近真理)的唯一方法。笔者借用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的思想所提出的“科学”是发现错误以修正之,然后靠近真理的方法(所以这种“科学”并不是“静态”,而是“动态”的)。反过来说,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不能证伪的陈述、不带风险的理论,所以不能带来任何进步。

另外,廖名春先生提出,疑古学派打击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自信心。但是民族的精神和自信心等的问题是属于信仰、教育、民族主义、感情等非科学的问题(如上所述,笔者亦不认为非科学是无意义的,而承认其在社会上的作用),应该与科学的问题划分探讨。比如,“日本第一代天皇(神武天皇,明治政府确定其即位是公元前660年),137岁崩”这一传世文献上的记载,没有出土文献的根据就不能否定吗?如果出土文献上有如此记载,那就“不能不加以肯定”了吗?

既然探求历史的真相,追求历史学为科学,笔者就反对不可证伪的陈述,而提倡对于证伪“开放”的陈述。借用卡尔·波普尔的说法,我们需要的是“I may be wrong and you may be rightand by an effortwe may get nearer to the truth(我可能错,你可能对,通过努力,我们可以更接近真理)”这一认识。笔者认为,今后也要运用不断增多的新史料、新理论、新观点,进行批判探讨,并对批判持有更宽容的态度。

原文载于《文史哲》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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